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91民初148号之一
原告:济南中盛兴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经济开发区济南市高新区正丰路554号2号科研楼1-601-6室。
法定代表人:李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卓,北京日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道81号**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耿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本正,男,199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道81号**发展大厦,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廊坊写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廊坊开发区北区四号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浩乐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高新区任各庄镇孙家庄村西南新源养殖厂综合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董成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沧州建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北京路天成财富中心A座13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春晓,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济南中盛兴业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写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浩乐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沧州建石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济南中盛兴业经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廊坊写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浩乐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沧州建石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中盛兴业经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廊坊写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浩乐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沧州建石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路新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玄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