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民辖终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写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开发区北区四号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1745414398A。
法定代表人:王冰,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岳阳片区云港路创业孵化基地2栋宿舍楼208、2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6985510225。
法定代表人:陈克林,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道81号荣盛发展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2360777257。
法定代表人:耿建明,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归义镇归义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MA4Q331GXT。
法定代表人:荀锋华,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超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8号楼11层12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681210002N。
法定代表人:高源,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岩峰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殷庄路中段五金机电城内10-06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3141998682。
法定代表人:王影肖,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元大优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矿山东路天山绿洲小区二期商业5#-1-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1MA1QX4W4XY。
法定代表人:张慧,董事长。
上诉人廊坊写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成建筑)、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发展)、湖南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元房地产公司)、北京超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岩峰线缆有限公司、徐州元大优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汨罗市人民法院(2022)湘0681民初75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廊坊写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荣盛发展公司既是票据的出票人也是票据的支付人,同时荣盛发展公司所在地既是被告所在地也是票据支付地,由荣盛发展公司所在地管辖有利于维护被上诉人的权益和案件整体的推进和解决,也有助于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且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大型房地产公司的票据纠纷案件曾有过集中管辖的先例。由荣盛发展公司所在地进行集中管辖,有助于票据纠纷集中妥善解决。请求撤销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2022)湘0681民初7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被上诉人中成建筑公司作为持票人选择出票人、背书人等即本案的六个原审被告行使票据追索权,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之一四元房地产公司住所地的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本案不属于上诉状中所述应该集中管辖的情形,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开颜
审判员 严 冰
审判员 王 婷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邢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