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民初14498号
原告:重庆市汇有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尚品路777号鲁能星城五街区8幢2单元1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610J3344。
法定代表人:马英慧,执行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利,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润,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昌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道81号荣盛发展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2360777257。
法定代表人:耿建明,董事长。
被告:廊坊写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廊坊开发区北区四号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1745414398A。
法定代表人:王冰。
被告:河北浩乐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唐山市高新区任各庄镇孙家庄村西南新源养殖厂综合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3MA07XELPXM。
法定代表人:董成忠。
被告:郑州汇众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新密市东大街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358374285T。
法定代表人:赵丹。
被告:郑州***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市辖区郑东新区畅和街与心怡路交叉口祭城26号院28栋2单元2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6WL6L16。
法定代表人:张巧。
被告:重庆修谱商贸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北碚区碚峡东路35号附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5UREANOA。
法定代表人:张帮南。
原告重庆市汇有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昌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写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浩乐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郑州汇众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郑州***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修谱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市汇有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汇有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汇有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16.55元,减半收取8658.28元,由原告重庆市汇有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雷 阳
人民陪审员 钟 青
人民陪审员 石 仕 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吴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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