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3执保1592号
申请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培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耿建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廊坊写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香河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王冰,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南京璞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李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写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香河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南京璞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写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香河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南京璞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保全价值为525790元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写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香河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南京璞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保全标的为525790元。
保全费3148元,申请人*****能科技有限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张鑫瑶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