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莲花水轮机厂有限公司

大连三环复合材料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省莲花水轮机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13民初2003号
原告:大连三环复合材料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普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德恒(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莲花水轮机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工业园B区319国道旁。
法定代表人:周新,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三环复合材料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莲花水轮机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系对自己的请求权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连三环复合材料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