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莲花水轮机厂有限公司

井冈山市华灿水电有限公司与江西省莲花水轮机厂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881民初17号
原告井冈山市华灿水电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市黄坳乡光裕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先,江西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莲花水轮机厂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莲花县高新科技园工业园B区。
法定代表人周新,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井冈山市华灿水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莲花水轮机厂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一致协议,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井冈山市华灿水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755元,减半收取1877.5元,由原告井冈山市华灿水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罗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