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2民初18388号
原告:罗清瑞,男,1986年7月29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四川省高县。
被告:徐俊杰,男,1982年5月29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
被告:云南海德信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50684747C。
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鼓楼办事处豆腐厂和信花苑二期D301号。
法定代表人:赵先光。
原告罗清瑞与被告徐俊杰、云南海德信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罗清瑞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俊杰、云南海德信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清瑞撤回对被告徐俊杰、云南海德信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2508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罗清瑞承担。
审判员 张宗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