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3民初15649号
原告:昆明珅雪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大商汇商贸中心B区41栋12、1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典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海德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鼓楼办事处豆腐厂和信花苑二期D30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昆明珅雪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海德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昆明珅雪经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昆明珅雪经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行使诉讼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昆明珅雪经贸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93元,本院减半收取1396.5元,由原告昆明珅雪经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蒋 煜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