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1224民初2533号
原告:哈尔滨庆钢烘储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庆安良瑞粮食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哈尔滨庆钢烘储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庆安良瑞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庆钢烘储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20.00元,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