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224民初201号
原告:哈尔滨庆钢烘储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经理。
被告:泰来县金禾粮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泰来县泰来镇向阳街二委九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哈尔滨庆钢烘储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泰来县金禾粮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哈尔滨庆钢烘储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庆钢烘储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泰来县金禾粮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尔滨庆钢烘储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72.00元,减半收取计3486.00元,由哈尔滨庆钢烘储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