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泓源达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泓源达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康辉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5财保1401号
申请人:***源达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兴华街**。
法定代表人:闫琴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锋,北京鼎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泽栋,北京鼎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路****1501、1503、1505、1506、1507、1508/div>
法定代表人:李源光。
申请人***源达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源达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泓源达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公司名下价值680000元的财产。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泓源达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中国**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8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珑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