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泓源达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泓源达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931民初962号之二
原告:中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坞城东路南巷**。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赵某1,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2,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山西泓源达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兴华街**
法定代表人:闫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泓源达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原告中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48元,减半收取计11074元,由原告中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崔继军
人民陪审员 高继文
人民陪审员 陈宜君
二〇二○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田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