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泓源达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泓源达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忻州市生态环境局静乐分局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晋0926民初514号
原告:***源达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闫琴荷,地址:太原市尖草坪区兴华街11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男,北京鼎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男,北京鼎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忻州市生态环境局静乐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黄海仁,地址:静乐县健康路1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1963年12月23日出生,忻州市生态环境局静乐分局二级主任科员。
原告***源达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剩余合同价款6214700元以及延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7月有30日为239550.79元,与本金合计6454250.79元);2、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15日,原告与被告忻州市生态环境局静乐分局(曾用名:静乐县环境保护局)签订了《山西天柱山化工有限公司滞留生产废水处置项目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负责处理山西天柱山化工有限公司留存的16000立方米废水,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价款,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过多成施工,处理废水总量为17014.5立方米,比合同约定处理量多1014.5立方米,合同总价款增加为1371.47万元。工程竣工后,被告履行了750万元的付款义务,仍有6214700元未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忻州市生态环境局静乐分局在2020年10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源达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200万元(贰佰万元整);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源达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2107300元(贰佰壹拾万零柒仟叁佰元)。
二、被告忻州市生态环境局静乐分局应在本协议达成后立即进行所有程序验收,原告***源达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剩余价款1289700元(壹佰贰拾捌万玖仟柒佰元)在2021年2月12日之前在被告积极配合的情况下不论是否验收完毕均应由被告忻州市生态环境局静乐分局支付原告***源达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三、原告在本次合同履行过程中比合同约定的多处理的废水及本次合同履行过程中逾期付款发生的利息由双方另行协商。
四、其他再无纠葛。
如未按本协议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980元,减半收取28490元,原、被告双方各负担一半。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鸿毅
人民陪审员 秦文俊
人民陪审员 郝美平
二0二O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梅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