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泓源达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高平市凤阳墙体建材有限公司与山西泓源达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盖州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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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晋0581民初2068号

原告:高平市凤阳墙体建材有限公司,住址:高平市。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完中,山西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静,山西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泓源达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址: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闫琴荷,任总经理。

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盖州煤业有限公司,住址:高平市。

负责人:赵东亮,任总经理。

原告高平市凤阳墙体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泓源达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盖州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高平市凤阳墙体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平市凤阳墙体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3元,减半收取126.5元,由原告高平市凤阳墙体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明杨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