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105执2528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57年08月21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山西泓源达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小店区。
法定代表人:闫琴荷。
本院在执行***与山西泓源达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山西泓源达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存款4924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O一八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徐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