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2民终21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同地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云冈区同地景园D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支部书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树江,男,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同市。
原审被告:***,男,197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佳县。
上诉人大同煤矿集团同地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魏树江,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2019)晋0226民初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大同煤矿集团同地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庭审当中称,其将工程又发包给了名叫“**”的人,并与其结算,为查明案件事实应将“**”追加为本案当事人。***作为本案重要当事人应当出庭,必要时可拘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2019)晋0226民初2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大同煤矿集团同地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屈胜肖
审判员 ***
审判员 齐立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胡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