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煤矿集团同地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魏XX、高XX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左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226执21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人,现住大同市平城区XXXXXXXX村。
被执行人:高XX,男,197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陕西省榆林市人,现住陕西省榆林市佳县上高家寨乡木瓜树茆村。
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同地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云岗区恒安新区同地景园D区39号楼。
法定代表人:贾X,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高XX、大同煤矿集团同地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XX、大同煤矿集团同地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左云县人民法院(2021)晋0226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同地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我院作出(2021)晋0226执异11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申请,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同地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该院作出(2021)晋02执复48号执行裁定书发回重新审查。我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作出(2022)晋0226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再次驳回被执行人异议申请,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同地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仍不服,再次提出复议申请,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晋02执复20号执行裁定书,撤销我院冻结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同地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裁定书。故我院对被执行人高飞云的财产进行调查,并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21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高XX发出执行通知书。
2、2021年10月27日、2022年6月16日、2022年7月11日、2022年8月2日、2022年9月6日分别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高XX名下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保险公司等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3、2022年6月16日在中国人民银行对被执行人高XX进行查询,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
4、2022年9月25日,我院分别在大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大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左云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高XX的财产,均未发现有登记信息。
5、2022年7月13日,因被执行人高XX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6、2022年7月11日,我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高XX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光大银行、中国银行的银行账户。
7、2022年7月11日,我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高XX财付通网络资金账户。
8、2022年6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9、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执行线索,并提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永亮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魏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