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煤矿集团同地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杜某、大同煤矿集团同地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晋0226执115号 申请执行人:杜某,男,住山西省应县XXX。 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同地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云冈区XXX。 法定代表人:杜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某与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同地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晋民再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同地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同地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1699.8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zdqz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