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浩强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浩强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802执恢2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浩强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682832030J,住所地湖南省***市武陵源区吴家峪居委会军邸路(百溪花园)M栋2101号。
法定代表人罗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市永定区。
申请执行人***浩强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的(2021)湘0802民初4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浩强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2年4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4月7日、9月2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信息、保险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及案外人刘晓惠名下坐落于***市永定区××庄××庄坪居委会水榭花都A1栋(水岸居)1-202住宅用房一套[权证号码:××号、711004573号],并进行了拍卖,经过一拍、二拍均流拍后,申请执行人要求不进行变卖,保持查封措施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于2022年9月22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定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情况。于2022年9月23日进行了社区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22年4月1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9月23日,本案应执行标的金额为564892.5元,案件受理费4724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569616.5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易 悦
审判员 高红定
审判员 覃彦云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覃曦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