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德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与赤峰德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403财保3号
申请人***,男,汉族,54岁,市民,公民身份证号码×××,住赤峰市。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千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赤峰德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镇建昌营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赤峰德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赤峰市××区的房屋依法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4条、第17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赤峰市××区的房屋予以查封(房权证号为元宝山区字第XXXX号),查封期限自2017年1月6日至2018年1月6日,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转让、设定他项权益。
二、将担保财产即***所有的坐落于赤峰市××区房屋一处(房权证号为蒙村房权证字第XXXX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7年1月6日至2018年1月6日,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转让、设定他项权益。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书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