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辽0283执598号
申请执行人庄河市金川机械厂与被执行人大连卓远重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辽0283民初32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3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367元,执行费4466元(未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2019年5月27日,轮候扣留被执行人大连卓远重工有限公司对中交一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45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存款、车辆、股权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丛长庆
书记员 姚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