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83民初4979号
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对原告**与被告大连卓远重工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辽0283民初497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辽0283民初4979号民事判决书中“粱金”补正为“**”。
审 判 员 刘玉江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晓敏
书 记 员 刘亚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