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83执2368号
申请执行人:庄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庄河市世纪大街一段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283550646068T。
法定代表人:周祥岩,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家辰,男,系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于希卫,男,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大连卓远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大郑新城滨海大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665817445F。
法定代表人:杨洪举。
申请执行人庄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大连卓远重工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作出(2022)辽0283行审91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额:本金36110.2及利息、执行费442元(未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2年6月15,查封被执行人大连卓远重工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分别为①辽B×××**号金杯牌汽车一辆②辽B×××**号奥迪牌汽车一辆③辽B×××**别克牌汽车一辆④辽B×××**号金杯牌汽车一辆⑤辽B×××**号雪佛兰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2022年8月4日,依法限制其高消费。2022年7月26日,查封被执行人大连卓远重工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庄河市昌盛街道高屯委建设南三街20号1层1号(面积:14220.78㎡,房权证号:20××28)、28号1-7层1号(面积:7153.47㎡,房权证号:20××27)、22号1层1号(面积:3885.81㎡,房权证号:20××30)、24号1层1号(面积:250.98㎡,房权证号:20××32)、26号1层1号(面积:24197.36㎡,房权证号:20××31)、30号1-6层1号(面积:4961.69㎡,房权证号:20××29)、32号1-3层1号(面积:4892.58㎡,房权证号:20××33)、34号1-4层1号(面积:4379.65㎡,房权证号:20××26)房屋,查封期限均为三年。2022年8月15日,依法限制其高消费。经查,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查封的财产暂不要求法院处理,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林晓龙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靖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