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02执恢1808号之三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与大连卓远重工有限公司、***、***、大连华远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的(2021)辽0202执恢1808号执行裁定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年12月30日作出的(2021)辽0202执恢1808执行裁定书中第二页第13、14行的“申请执行人发现李英明有遗产可供执行且有义务承担人的,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补正为“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审 判 员 蒋希宏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姜姗姗
书 记 员 张靖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