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中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易门景峯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中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425民初781号 原告:易门景峯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龙泉街道办事处大椿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中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龙泉街道办事处龙泉西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易门景峯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云南中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2021年8月17日,原告易门景峯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门景峯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门景峯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48元,减半收取计4974元(原告易门景峯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易门景峯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