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425民初539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现住玉溪市易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门县龙泉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中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溪市易门县龙泉街道龙泉西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男,约50岁,住玉溪市易门县。
被告:赖伟,男,约27岁,住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
原告王有付与被告云南中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赖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有付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3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