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鸿豫消防技术有限公司

河南省鸿豫消防技术有限公司、洛阳朋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308民初210号
原告:河南省鸿豫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货站街171号4楼119号。
法定代表人:李红中,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瑞、范悦晨,河南厚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朋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城关镇会盟大道河洛都汇AB区商410-412号。
法定代表人:赵世友,任总经理。
第三人:洛阳广弘长信置业有限公司,住孟津县城关镇会盟大道河洛都汇AB区商A401号房。
法定代表人:潘剑辉,任总经理。
原告河南省鸿豫消防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朋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洛阳广弘长信置业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及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检测费用28000元及违约金暂计2401元(自2019年11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支付完毕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洛阳朋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缺席无答辩。
第三人洛阳广弘长信置业有限公司缺席无答辩。
审理查明,2019年11月13日洛阳朋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甲方、委托方)与河南省鸿豫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乙方、受托方)签订《消防技术服务(检测)合同》,项目名称:孟津河洛都汇A、B、C商住小区消防设施检测,服务方式为进行检测并向甲方提供相关检测资料。约定技术服务报酬为28000元,技术服务报酬由甲方一次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为:对河洛都汇消防设施进行检测,并出具合格有效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和合格证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该项目全部检测费用。
另查明,2020年5月28日原告河南省鸿豫消防技术有限公司向第三人洛阳广弘长信置业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显示金额为28000元。原告给被告出具了项目名称为孟津河洛都汇A、B、C商住小区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完成检测,并向其出具检测合格证,被告应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诉求被告支付检测费用28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因双方并未约定,本院酌定从起诉之日(2022年1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偿完毕之日止。被告缺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不利后果由其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洛阳朋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鸿豫消防技术有限公司检测费用28000元及违约金(以28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南省鸿豫消防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8元,由被告洛阳朋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承担的诉讼费用,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由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兆萌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巧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