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龙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龙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5破申143号
申请人:***,女,198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代理人:***,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江南大道7号1栋4-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90523302J。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建设工程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对**建设工程公司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建设工程公司于2012年2月22日在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2105万元。其经营范围包括从事建筑相关业务(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方可执业);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养护、管护等。
根据(2019)渝0112民初23374号民事调解书,**建设工程公司、**应支付***借款本金2300万元及利息。后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执行未能清偿。该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建设工程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建设工程公司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提出对**建设工程公司破产清算。
**建设工程公司应支付***借款本金230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应当认定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在***申请对**建设工程公司执行中,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查询,**建设工程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此次执行。**建设工程公司经人民法院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因此,可以认定**建设工程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院对***申请对**建设工程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一)》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对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杰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陶蕾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