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龙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曾珍与王庆重庆龙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渝0108执3707号
申请执行人:曾珍,女,199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
被执行人:重庆龙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江南大道7号1栋4-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90523302J。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北城路。
本院在执行曾珍与重庆龙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曾珍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公告费30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重庆龙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故本院对其中止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已经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船舶、房屋、土地等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但有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梨花大道X号、重庆市南岸区漫景路X、重庆市巴南区天鹿大道X号、重庆市巴南区金鹿大道X号、重庆市巴南区天鹿大道X号房产,本院进行了查封,但因系轮候查封,故不具备处置条件;其名下的银行存款已被他案在先冻结,无其他可供执行的存款。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经本院传票传唤,被执行人未到庭。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予以拘留,但因未实际控制到被执行人,故未实施拘留。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尚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勇贵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颜剑箫
书记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