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渝0108执3707号
申请执行人:曾珍,女,199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
被执行人:重庆龙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江南大道7号1栋4-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90523302J。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北城路。
本院在执行曾珍与重庆龙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曾珍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公告费30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重庆龙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故本院对其中止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已经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船舶、房屋、土地等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但有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梨花大道X号、重庆市南岸区漫景路X、重庆市巴南区天鹿大道X号、重庆市巴南区金鹿大道X号、重庆市巴南区天鹿大道X号房产,本院进行了查封,但因系轮候查封,故不具备处置条件;其名下的银行存款已被他案在先冻结,无其他可供执行的存款。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经本院传票传唤,被执行人未到庭。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予以拘留,但因未实际控制到被执行人,故未实施拘留。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尚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勇贵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颜剑箫
书记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