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龙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中山路支行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3民初15176号
原告:**,男,196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华,重庆博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中山路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35816Q。
负责人:王军,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卓,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龙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江南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90523302J。
法定代表人:王庆。
被告:***,女,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中山路支行、重庆龙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