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3民初15176号
原告:**,男,196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华,重庆博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中山路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35816Q。
负责人:王军,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卓,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龙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江南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90523302J。
法定代表人:王庆。
被告:***,女,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中山路支行、重庆龙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