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龙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8民初13180号
原告:***,女,汉族,1989年11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研,重庆优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重庆优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7号1栋4-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90523302J。
诉讼代表人:凌焯,该公司破产管理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泳宏,女,汉族,1992年11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系破产管理人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学梅,女,汉族,1996年10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县,系破产管理人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茹雪
人民陪审员  潘光华
人民陪审员  钟其凤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鹏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