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龙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奉节县龙桥土家族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6民初3937号

原告:***,男,1975年4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祖国,重庆贞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珍辉,重庆贞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奉节县龙桥土家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

法定代表人:谢模斌,乡长。

第三人:重庆龙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诉讼代表人:凌焯,该公司管理人,重庆经纬资产清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泳宏,女,重庆经纬资产清算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学梅,女,重庆经纬资产清算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奉节县龙桥土家族乡人民政府、第三人重庆龙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受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扣除保证金196919.41元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41468.7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和第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龙桥乡政府对“奉节县龙桥土家族乡集镇道路白改黑及配套设施工程”进行招标。原告持第三人重庆龙琦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资质证书以及投标文件参加公开招投标,于2018年4月8日获得该项目施工中标资格,中标工程款金额约为397.33万元。2018年5月18日,第三人与龙桥乡政府按中标工程价款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由原告按第三人重庆龙琦公司与被告龙桥乡政府所签订的合同,全面履行了施工合同义务,并相继采取一定的支付方式,以第三人重庆龙琦公司名义向相关部门缴纳了各项保证金,支付了该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应当支付的各项费用。工程完工后,2019年5月5日交付使用,并依法通过了该工程项目的竣工合格验收。被告龙桥乡政府经第三人重庆龙琦公司转付给原告的工程款仅为230万元,2020年1月,由被告龙桥乡政府代为支付民工工资90万元。原告据此于2020年1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因工程尚未通过结算审核,被驳回了诉讼请求。此后,原告报送相关资料给被告委托的重庆楚江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依法进行了审定,审核后,于2020年8月3日作出了《奉节县龙桥土家族乡集镇道路白改黑及配套设施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审定的工程价款为3938388.20元,经第三人转支付给了原告工程款2300000元,支付工人工资900000元,共结算3200000元,保证金196919.41元也应由原告享有,按照合同约定,被告还应当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38388.20元。现因第三人的债权人姜付玲申请对该公司破产,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8日作出了决定书,指定重庆经纬资产清算有限公司担任第三人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管理人。综上所述,原告实际完成了施工任务,已按照约定交付给了被告投入使用,且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对工程项目价款进行了审核。据此,被告应在欠款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

被告重庆市奉节县龙桥土家族乡人民政府以及第三人重庆龙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1日作出民事裁定书(2020渝破申143号),重庆龙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此进入了破产清算程序。重庆龙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因其债务问题作为本案第三人参与到诉讼当中,因此,本案即为上述法律规定中“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应当由受理重庆龙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申请的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 邓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晏宇涛

书 记 员  旷 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