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龙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2执2101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
被执行人: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江南大道****4—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90523302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与**、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3民终61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9040759元及利息,并负担相关费用。因被执行人**、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对其名下的财产暂不执行。
2、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南岸区XX、南岸区XX、巴南区XX、巴南区XX、巴南区XX的房屋五套,本院已于2020年11月11日查封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三年。因上述房屋本案是轮候查封,不具有处置权,本院已向首轮查封法院出具参与分配函。如要续行查封上述房屋,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
3、其余方面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居住地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102执21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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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王 钟
审 判 员  郑德生
审 判 员  陈 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熊 毅
书 记 员  孙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