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华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233执36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4年6月20日,住重庆市忠县。

被执行人重庆华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0598897649.

法定代表人张小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华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忠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渝忠劳人仲字(2016)第180号国内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华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裁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03-02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重庆华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或第四百九十四条,或其他法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渝0233执36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贺发军

审 判 员 何华林

助理审判员 韩国栋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乐 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