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鸿川燃料有限公司与重庆华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解除财产保全用)
(2017)渝0108财保29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鸿川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李宏,董事长。
被申请人重庆华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
法定代表人张小平,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鸿川燃料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重庆华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纠纷一案,本院受理重庆鸿川燃料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16)渝0108财保246号民事裁定书,并依重庆鸿川燃料有限公司的申请,以(2016)渝0108执保37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重庆华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某某银行某某支行账户某某存款1500000元及重庆华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某某银行某某支行账户某某存款1500000元。并提供担保人重庆市鸿禾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鸿联石化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某某分区某某-某某-某/某某(部分某)号宗地。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华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重庆华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某某银行某某支行账户某某存款150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重庆华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某某银行某某支行账户某某存款1500000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供担保人重庆市鸿禾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鸿联石化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某某分区某某-某某-某/某某(部分某)号宗地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东君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杨沁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