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迁安市迁安镇忠意模板租赁站与重庆华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83民初5257号
原告:迁安市迁安镇忠意模板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
经营者:王士中,男,195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经营者:王兆合,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经营者:王红印,男,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印,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铁柱,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华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张小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迁安市××镇与被告重庆华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迁安市迁安镇忠意模板租赁站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迁安市迁安镇忠意模板租赁站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迁安市迁安镇忠意模板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2元,减半收取321元,由原告迁安市迁安镇忠意模板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林立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小丽
书 记 员   刘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