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华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黎帮福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2民特3号
申请人:重庆华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小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才权,男,汉族,1963年12月3日生,重庆市忠县人。
被申请人:黎帮福,男,汉族,1964年6月20日出生,重庆市忠县人。
申请人重庆华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黎帮福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申请人重庆华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预交诉讼费用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重庆华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请求撤销【渝忠劳人仲案字(2016)第180号】仲裁裁决内容,依法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400元而未预交,经本院通知其预交后,重庆华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仍未按期交纳,亦未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用而获准许,依法应按撤回申请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申请处理。
审 判 长 柯  言
审 判 员 黄 文 革
代理审判员 杜 抗 洪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欧阳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