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XX芬冉启发与重庆华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渝0233民初2690号
原告:冉启发,男,汉族,1959年2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
原告:XX芬,女,汉族,1962年4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男,汉族,1974年3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重庆华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
法定代表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冉启发???XX芬与被告***、重庆华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参加了庭审。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称,二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与原告冉启发系朋友关系。2014年5月11日、11月4日,被告***先后两次向二原告借款20万元、40万元,约定月息2%,原告向被告履行了出借义务。2015年11月21日、12月4日,被告先后两次向原告还款共计40万元。此两笔还款视为40万元借款的本金,利息9.6万元(40万×0.02×12)一直未支付。2018年5月14日,在原告的一再催收下,被告仅向原告支付利息10万元,这10万元含第二笔40万元借款的利息9.6万元和第一笔20万元借款一个月的利息4000元。对于其余应还款项被告拒绝支付。故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并从2014年6月11日按月息2%支付利息至还清为止。
被告***辩称,对原告诉称的借款事实及利息约定无异议,除原告诉称的已还款项外,他应该还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利息,由于没有查银行记录,具体金额以查询为准。
对于被告***的辩称,原告表示如果被告确实还支付了利息,可以经双方核实后抵扣借款或另案起诉解决。
被告重庆华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本案借款系***的个人借款,与公司无关。
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与原告冉启发系朋友关系。2014年5月11日,被告***向二原告借款20万元;同年11月4日,被告***再次向二原告借款40万元;两次借款均约定月息2%。原告向***履行了出借义务。2015年11月21日,***向原告还款20万元;2015年12月4日,***向原告还款20万元。此两笔还款视为40万元借款的本金。2018年5月14日,在原告的催收下,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10万元。2018年5月16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支持其上述诉请。庭审中被告***当庭向原告支付利息5万元,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二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从2015年6月26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时止);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同意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
另,庭审中,双方对被告是否还支付了其他利息,由于未查银行记录无法当庭核实,原、被告表示经双方核实后可以抵扣本案借款或另案起诉解决。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借条》、汇款凭证等证据在案佐证,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无异议,原告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被告***应及时偿还原告借款并支付利息。如被告确实还支付了其他利息,双方核实后可自行抵扣或另案起诉解决,不影响本案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判决如下: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冉启发、XX芬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从2015年6月26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8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谭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