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交投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交投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民申36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交投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1800号203号。
法定代表人:钟亮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云,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琦,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广州交投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投机电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民终17609号民事判决(下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对于***是否存在加班的情况,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对于***的主张,应由交投机电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在交投机电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况下,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交投机电公司应向***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为维护***的合法权益,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二审判决;2.改判交投机电公司向***支付加班工资3599元、经济补偿金189126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交投机电公司承担。
交投机电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根据***申请再审的理由,本案涉及以下问题:
关于加班工资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应对其在2015年9月3日、2015年10月1日至3日、2016年1月1日、2016年2月8日至12日共10天存在加班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为此,***提交了2015年9月和10月的月度考勤累计表、供电设备运行记录表、故障维修表、工资条以及电表的照片打印件等证据。其中,***提交的2015年9月、10月的考勤累计表显示在***的“出勤天数”、“公休天数”、“节假日加班天数”上有涂改痕迹,该涂改未经交投机电公司签章确认,交投机电公司亦表示是***自行添加和涂改不予确认并提交了有***签名的未经涂改的考勤累计表予以证实,二审法院对***提交的单方面涂改后的考勤累计表不予采信正确;***对其主张的上述10天存在加班的事实,既未提供相应的加班登记表,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填写过加班登记表,即未能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应承担不利后果;此外,***提交的供电设备运行记录表、故障维修表均未经交投机电公司的签章确认,***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在上面签名的“蓝某”、“罗某”是有权安排其加班的交投机电公司人员,二审法院不予采信正确;至于***二审提交的电表照片打印件,亦无法证明其主张的加班事实。综上所述,***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上述期间有加班的事实,二审法院对***关于交投机电公司向其支付加班工资的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如前所述,***主张其存在加班的事实不成立,故其主张交投机电公司拒不支付加班工资的理由不成立。因此,***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二审法院对***关于交投机电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洪望强
审判员  强 弘
审判员  黄立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雄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