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824民初1840号
申请人:***,男,195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苍溪县东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四川大禹江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云影路1号11幢1层5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大禹江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大禹江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火车站支行账户11×××81的存款冻结1051646.47元。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大禹江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火车站支行账户11×××81的存款1051646.47元,期限为2020年6月9日至2021年6月8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