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禹江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分公司等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02民初6463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51年10月10日,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分公司
负责人:吴运全
被告:四川大禹江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川卜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欧 凌
人民陪审员 刘 春
人民陪审员 唐美章
二0二0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魏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