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泰州市中兴医械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203民初1001号 原告泰州市中兴医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胡庄镇新世纪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原告江苏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凤凰东路97号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92924R。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中兴医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泰州市中兴医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市中兴医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