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05执114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柏舍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北67号凤凰展贸城1号楼801室。
法定代表人:曾国强,职务项目总监。
委托代理人:彭莉、邵丽鸣,均系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许一玮,女,198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
原告广州市柏舍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许一玮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05民初160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州市柏舍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许一玮清还欠款131600元及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并于2019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市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上述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表示其暂未掌握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本院发函去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调查其财产情况,该法院亦回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本案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此申请执行人已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105执1148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麦 强
审判员 黄洋洋
审判员 陈心萍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尹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