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钻建设有限公司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诉***、***、广东中钻建设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湘0103执284-1号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
法定代表人方明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东中钻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金鱼街。
法定代表人林俊洪。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6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919647.86元,迟延履行加倍利息25106元(以租金919647.86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计算,从2015年9月12日起暂算至2016年2月15日止),并应承担案件诉讼费37672元、执行费31400元,共计1013825.8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广东中钻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13825.8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蒋维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