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钻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中钻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106执2580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明,广东青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中钻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阳路142-144号601铺(部位:自编608之二单元)。
法定代表人:吴清锐,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黄宏福,男,198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与广东中钻建设有限公司、黄宏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06民初92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黄宏福支付***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3月29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广东中钻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房管、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下落,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故本案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106执2580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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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长  黄昌森
执行员  张 斌
执行员  李敏周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德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