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钻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中钻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06破1号之二
申请人:广东中钻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北路970号4楼。
负责人:黄燕娴。
2019年11月20日,广东中钻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广东中钻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钻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为由请求本院终结中钻公司的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经管理人调查,中钻公司仅有其持有的商标,无其他财产。管理人在处置中钻公司商标所得6100元后,制定《中钻公司清算报告》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其中,债权人广州恒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回函同意,债权人林良秋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视为对该报告无异议。中钻公司持有的商标变价后所得6100元在支付破产费用476元和管理人报酬5000元后,还需预留624元作为破产程序终结后的注销公司费用,再无其他财产可供分配。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本案中,中钻公司现有财产在支付破产费用和管理人报酬后,再无其他财产可供分配,故管理人申请终结中钻公司的破产程序,符合上述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东中钻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郭一鸣
审判员  林 吉
审判员  何 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