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钻建设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执1813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男,1978年9月26日,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

被执行人:广东中钻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阳路**604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91520082Y。

法定代表人:吴清锐。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朱炽荣及被执行人***、广东中钻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18)粤0605民初13796号、(2019)粤06民终65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朱炽荣及被执行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垫付款250000元并以25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广东中钻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另朱炽荣及被执行人***、广东中钻建设有限公司需支付案件受理费5050元予申请执行人。因朱炽荣及被执行人***、广东中钻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支付上述款项。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朱炽荣及被执行人***、广东中钻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2020年9月8日,申请执行人与朱炽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本院扣划了朱炽荣银行存款45324.41元,该笔款项扣缴执行费3976.57元后剩余款项已退付申请执行人,朱炽荣另按和解协议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款项138652.16元,申请执行人按和解协议的内容确认朱炽荣关于(2018)粤0605民初13796号、(2019)粤06民终65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朱炽荣的执行申请,本院已另行制作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案对朱炽荣的执行。

另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广东中钻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140.48元,已退付申请执行人,查封了被执行人广东中钻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粤A×××××车辆,查封期限自2020年2月27日起至2022年2月26日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广东中钻建设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除此之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广东中钻建设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已得款242140.48元,并已退付本案执行费3976.57元。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黄 伟

执行员 余美娟

执行员 陈 昕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范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