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钻建设有限公司

赤壁市宏艺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广东中钻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391执1368号

申请执行人:赤壁市宏艺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陆水湖大道241号。

法定代表人:陈年春。

委托代理人:魏斌,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广东中钻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阳路142-144号601铺(部位:自编608之二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健锫。

关于赤壁市宏艺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与广东中钻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391初字10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广东中钻建设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退还保证金10万元,还应负担案件受理费2000元、执行费1430元,以上合计103430元(注:未计算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广东中钻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广东中钻建设有限公司除银行存款有零星余额已被冻结外,无国土、房产、证券、车辆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广东中钻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广东中钻建设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粤1391执136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钟浩龙

审 判 员  杨创涛

人民陪审员  罗贤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书记员袁丽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