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605民初13796号之二
申请人:***,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美心,广东高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丽莹,广东高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萧焕德,男,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
被申请人:***,男,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申请人:广东中钻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阳路**601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91520082Y。
法定代表人:吴清锐。
被告:广东穗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东山街道桔城中路**南方大厦******用代码914409825883426687。
法定代表人:刘剑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萧焕德、***、广东中钻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广东穗建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2018)粤0605民初13796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了***所有的号牌为粤Y×××××、粤Y×××××、粤E×××××的车辆、查封了***所有的坐落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的不动产权。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所有的号牌为粤Y×××××、粤Y×××××、粤E×××××的车辆的查封;
二、解除对***所有的坐落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的不动产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 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