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15执33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阳金阳宏胜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国家高新技金阳科技产业园创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15MA6F78QY5W。
经营者周自莲。
委托代理人孟欣,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天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铜仁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梵净山大道市法院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3090346354Y。
法定代表人陈方勇。
被执行人四川天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遂州中路385号33栋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064484059E。
法定代表人刘爱国,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贵阳金阳宏胜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执行四川天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铜仁分公司、四川天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15民初839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四川天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铜仁分公司、四川天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贵阳金阳宏胜建筑设备租赁站支付各项费用共计1433230.82元,本案的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于2021年5月15日、5月18日、6月9日、7月6日、8月26日、10月2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四川天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铜仁分公司、四川天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银行存款及金融理财产品、证券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2、本院委托遂宁市船山县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四川天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委托贵州省万山区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四川天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铜仁分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对被执行人四川天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爱国、四川天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铜仁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方勇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将被执行人四川天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铜仁分公司、四川天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贵阳金阳宏胜建筑设备租赁站的委托代理人孟欣,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其表示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四川天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铜仁分公司、四川天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贵阳金阳宏胜建筑设备租赁站的委托代理人孟欣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经本院约谈,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黔0115执335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丁杰
审 判 员 肖海
审 判 员 闻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曾伟
书 记 员 李星